(2011)柘少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尚某甲、李某甲、魏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李某甲;魏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柘少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甲,住柘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2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0年1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20日再次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0月30日被抓获,于2010年11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甲,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魏某乙,男,住柘城县。系被告人魏某甲之父。指定辩护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魏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敏志、高欣,被告人尚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汉生,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魏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魏某乙、指定辩护人张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尚某甲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柘城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网吧二楼,无故殴打方某甲,经法医鉴定方某甲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尚某甲等人赔偿被害人方某甲45000元人民币。2010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魏某甲伙同孙某甲(另案处理)在某某乡某某街南段无故殴打张某乙和左某,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左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魏某甲等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左某28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方某甲、张某乙、左某陈述,证人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方某乙、梁某某、周某甲、张某丁、张某戊、周某乙、魏某丙、魏某乙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物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三被告人都是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不能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且家长疏于管教,几人结交在一起上网、喝酒,不务正业,精神空虚,便寻求刺激,以致触犯法律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教育,三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感后悔,表示悔改,重新做人,其父母也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对其严加管教,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魏某甲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甲、魏某甲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尚某甲、魏某甲的辩护人辩护从轻处理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系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被告人魏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被告人魏某甲从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2月23日止进入网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史凤勤审判员 许玉香审判员 李春彬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