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民四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富绅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朱醒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富绅典当行有限公司,朱醒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四初字第12号原告:珠海市富绅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孟庆宇,总经理。被告:朱醒娥,女,香港居民,住址:珠海市(骏兴苑)。身份证号码:×××0(9)。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富绅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醒娥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富绅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醒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超明审 判 员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杨竹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