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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是朋友,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在2006年6月2日、2006年6月7日、2006年6月13日汇到被告的帐户。原告在2008年10月8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为考虑到朋友关系,在2008年10月11日撤诉。本院认为:经查,对原告在2006年6月2日、2006年6月7日、2006年6月13日汇到被告王某某的帐户上的三笔款项,原告已经在2009年9月向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报案,该案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现已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移送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检察院。因此,被告王某某有诈骗涉嫌,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里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