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贾应志与赵娒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应志,赵娒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222号原告:贾应志。委托代理人:虞爱萍、朱振仕。被告:赵娒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应志与被告赵娒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应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75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俊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