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贾应志与赵娒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应志,赵娒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222号原告:贾应志。委托代理人:虞爱萍、朱振仕。被告:赵娒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应志与被告赵娒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应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75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俊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