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淮民一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建波与祝体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体乾,孙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体乾,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波,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罗静茹,女,194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孙建波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体乾因与被上诉人孙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0)相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祝体乾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华,被上诉人孙建波的委托代理人罗静茹、马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祝体乾又以案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祝体乾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体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祝体乾负担。审 判 长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郑海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钰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