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乔团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乔团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1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崔滨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团谋,西安藻露堂医药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乔团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后153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门智民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