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催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富阳市力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包诚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阳市力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催字第147号申请人富阳市力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新桐乡新桐村包家淇。法定代表人包诚凯,总经理。申请人富阳市力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农行绍兴越城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大众棉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金立纺织物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号码为CA/0102229500、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1年3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刘宏华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