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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中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