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中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