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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丹赛与钱君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赛,钱君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刘丹赛,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叶能章,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君逑,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谢邦国,职工。原告刘丹赛与被告钱君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丹赛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己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丹赛承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