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丹赛与钱君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赛,钱君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刘丹赛,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叶能章,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君逑,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谢邦国,职工。原告刘丹赛与被告钱君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丹赛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己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丹赛承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