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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志科,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男,生于1972年12年18日,民族、籍贯、职业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