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丙胜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丙胜,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丙胜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