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与齐河县金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齐河县金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96号��告: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齐河县金汇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诉齐河县金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河县金汇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河县金汇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