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景亚军与韩开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韩开潮;景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开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亚军。上诉人韩开潮因与被上诉人景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本院向上诉人公告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