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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乐群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313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179号1209-1210室。法定代表人:花盛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241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298号320室。法定代表人:周苗芬,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乐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03232829),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北仑支公司工作,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乐群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乐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乐群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审 判 员 陈青宝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313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179号1209-1210室。法定代表人:花盛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241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298号320室。法定代表人:周苗芬,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乐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03232829),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北仑支公司工作,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芙蓉家园7幢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乐群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乐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润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协成燃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乐群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袁士增审判员尚新华审判员陈青宝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