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桐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钮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杏花村9组9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俞谷青代理 审 判员 吕 磊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