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49号申请人:宁波市××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段××路××号。法定代表人:屠某某。申请人宁波市××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宁波市××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0年11月22日、票据号码01220775、票据出票(持票)人宁波市××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