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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郑善宪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象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郑善宪,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2011年2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郑善宪的行政起诉状,要求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落实起诉人享受知识青年政策待遇,并要求判令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象政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补发起诉人退休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郑善宪的起诉,属政策落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善宪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鑫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