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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单绍琴与嘉兴市实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绍琴,嘉兴市实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绍琴。委托代理人:杨艳军。委托代理人:郑晨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实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曙。委托代理人:张伟军。委托代理人:陈东升。上诉人单绍琴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实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单绍琴又以已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实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绍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绍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上诉人单绍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谭 灿审判员  褚 翔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