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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迁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必林与王寿国、刘永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必林,王寿国,刘永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迁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必林,农民。被告王寿国,农民。被告刘永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必林与被告王寿国、刘永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必林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必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立 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亮(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