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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峰与王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XXX。被告:王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王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