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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法交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施燕琼与郑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燕琼,郑伟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蓬法交初字第679号原告施燕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郑伟光,赵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郑伟光,赵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许军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燕琼诉称被告郑伟光,赵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江支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许军华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