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酒钢博创钢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酒钢博创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25号申请人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工业区纬三路。法定代表人:范文松,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无锡市酒钢博创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南方不锈钢市场2018号。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市酒钢博创钢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对汇票(汇票号码GA/0105291742、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1日、出票金额2060000元、出票人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灵玖不锈钢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范市支行营业部、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无锡市酒钢博创钢业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