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