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与张振荣、张海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张振荣,张海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刘文国,系该所主任。被告张振荣,农民。被告张海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张振荣、张海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