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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宫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小英;宫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刘小英,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宫博,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英与被告宫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英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小英负担。审判员  闫小彦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