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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章雪涛与绍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涛,绍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绍越行初字第8号原告章雪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盛雅欢。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钱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淑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静。原告章雪涛诉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案,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雪涛起诉称,位于绍兴市上大路假山弄7号(原为假山弄4号)(地号:中都四图1013号)房产原为原告父亲章善根房产,总建筑面积292平方米。1965年国家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纳入改造面积为105平方米,留房187平方米。但被告1991年7月18日发给原告的房产证中登记面积总共才149.24平方米(其中11.31平方米系2002年后更正),因此被告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登记有误,为此要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绍字第009822号面积为149.2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面积为187平方米。本院认为,1991年7月18日,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为原告章雪涛颁发了中都四图1013号绍字第00982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被告又为原告产权证更正面积为建筑面积149.24平方米。无论是从1991年颁证还是2002年权证面积更正,原告就知道被告颁发的中都四图绍字第00982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庭审中原告也明确承认,其从1991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就知道实际面积与留房面积187平方米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章雪涛于2011年1月提起撤销中都四图绍字第00982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两年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雪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萍审 判 员  谢荣兴代理审判员  周志贤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