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乾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乾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