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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乾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乾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