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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余阿梅、马思琳与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阿梅,马思琳,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余阿梅。原告马思琳。系原告余阿梅之。法定代理人余阿梅,系原告马思琳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川,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小龙,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白克荣。原告余阿梅、马思琳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阿梅、马思琳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阿梅、马思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胡立兵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