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荣执字第24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2432-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荣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滕家营业所(存单号码:鲁B×××、×××,鲁A×××)存款40000元的查封。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滕家营业所的存单号码:鲁B×××、×××,鲁A×××中的存款30000元及利息扣划至荣成法院开户行,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91×××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德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