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68号原告程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程某于2011年2月23日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长 肖公望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