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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68号原告程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程某于2011年2月23日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长  肖公望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