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68号原告马某,女,1954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东三合村*组。被告赵某某,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