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68号原告马某,女,1954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东三合村*组。被告赵某某,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