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山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夏和香诉李远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山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夏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4日,汉族,农民。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以经好友劝说和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