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执字第00684-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廷国与李宽林、李昌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廷国,李宽林,李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00684-6号申请执行人林廷国,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宽林,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昌武,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肥东执字第00684-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昌武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工行宿舍区1幢1层10间房屋(产权证号为房0052**),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昌武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工行宿舍区1幢1层10间房屋(产权证号为房005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华山代理审判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