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董广峰与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广峰;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767号原告董广峰。委托代理人罗彩琴。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涵有。原告董广峰为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林响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广峰的委托代理人罗彩琴;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张涵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广峰诉称,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将青山岗平整2标工程以380688元的承包价发包给原告。原告在2009年5月16日施工完毕后,多次要求被告验收,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予验收。工程款也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支付原告山地平整工程款人民币38068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辩称,新一届村委刚成立,对以前的事情不是很清楚。原告就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三页,证明原告承包事实及工程款的约定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这份合同公章是对的,但是这个承包人的身份情况是要写上去的,“董广峰”这几个字是谁都可以写的,董广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该附上去。本院认为,该合同依法有效,被告对合同上的签章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证明一份,证明讼争工程已如约竣工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公章是对的,但这几个字不是现任书记刘旭明写的,但公章是刘旭明盖的。本院认为,该证明虽无法查明是谁书写的,但加盖有被告单位公章,故该证明应当认定是由被告单位出具的。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9日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青山岗平整2标工程以380688元的承包价发包给原告董广峰。原告于2009年5月16日施工完毕,并要求被告验收,但被告一直没有进行验收。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原告董广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工作报酬。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09年5月16日已经全部完工,因被告的原因一直没有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09年6月1日起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被告单位刚完成换届,对前面的事情不清楚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变更,但不影响其需要履行的义务,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广峰工程款人民币38068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288.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