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浙江省××东××专业××社、上海××料××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浙江省××东××专业××社,上海××料××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浙江省××东××专业××社。××东街道××牌村。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被告:上海××料××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浙江省××东××专业××社、被告上海××料××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原告方国民与被告浙江省××东××专业××社、被告上海××料××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绍诸商初字第856号]在案件基本事实、所涉法律关系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等方面内容相同,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0)绍诸商初字第856号案件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