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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史建忠与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忠,陈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号原告:史建忠,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瑜,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忠诉被告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忠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