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明锋与尚瑞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锋,尚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孝法执字第46号申请人:李明锋。被申请人:尚瑞清。上列当事人因李明锋诉尚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孝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102条第6项、第140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尚瑞清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96万元,其中50万的借款双方约定从2008年3月1日以5%的月利率计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受理费)67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尚瑞清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2000元,由被执行人尚瑞清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