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赵金姐、孙某等与原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金姐;孙某;原青;吕自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赵金姐,女,1950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立忠,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原告赵金姐之子。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立忠,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第三工程处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4号,系原告孙某父亲。被告原青,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干部,住聊城市。被告吕自先,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聊城大学教师,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负责人王朝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姐、孙某与被告原青、吕自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姐、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赵金姐、孙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