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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柳青与梅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柳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柳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光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