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旺××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39号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某某云,深圳市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旺××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旺××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4894.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47.1元,由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447.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深圳市南××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岳 燕 妮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丹(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