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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中财与叶利彬、林燕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中财,叶利彬,林燕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中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利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燕萍。上诉人叶中财与被上诉人、叶利彬、林燕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中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中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上诉人叶中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