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中财与叶利彬、林燕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中财,叶利彬,林燕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中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利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燕萍。上诉人叶中财与被上诉人、叶利彬、林燕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中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中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上诉人叶中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