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建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东路××号。诉讼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宋某某正在治疗过程中,损失数额不能确定,本案尚不具备开庭的条件,故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