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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建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东路××号。诉讼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宋某某正在治疗过程中,损失数额不能确定,本案尚不具备开庭的条件,故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