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台辖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因劳动争议纠、蔡某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因劳动争议纠;蔡某;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台辖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田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区。负责人:董某某。上诉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椒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合同缔约方是第二被告,不能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蔡某系上诉人聘用在原审被告处任职的事实清楚,有上诉人的聘用通知等证据证实,故原审被告主体适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这不是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应在实体审理时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