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48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820号原告张某,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职员。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