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骆水美与沈张龙、曹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水美,沈张龙,曹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222号原告:骆水美。被告1:沈张龙。被告2:曹桂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水美与被告沈张龙、曹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水美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水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水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骆水美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