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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骆水美与沈张龙、曹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水美,沈张龙,曹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222号原告:骆水美。被告1:沈张龙。被告2:曹桂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水美与被告沈张龙、曹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水美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水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水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骆水美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