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金某。被告罗某。原告金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认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2006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出手打原告,原告离开家在外租房居住。2007年原告听说被告因经济案件被判刑,2008年被释放。原告想找被告协议离婚,但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6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庭审中,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均应互谅互让、积极沟通交流,维系和谐之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路 安 平审判员 马娆审判员郭天鲁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晓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