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楠,女,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志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楠、被告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1998年农历10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元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农历2月2日生一男孩。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经常赌博,根本不关心我和孩子生活,无奈自2009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齐某某辩称,原告所讲的有些不是事实,我们二人从小学到初中都是同学,我们有十二年的感情。说我赌博,我也承认,但说我不顾家,从2009年到现在我已经不赌博了,想好好过日子,我希望她给我一次机会,我想有一个圆满的家,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元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2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任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也曾产生矛盾,但夫妻更年轻并未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二人因生活虽有矛盾,但并未致感情彻底破裂,况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巧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