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航与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航,西安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李天航,男,200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新利,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冯关力,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该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延平,男,该院骨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航与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航撤回起诉。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