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平诉被告许美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平,许美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闫平,男,1970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高建强,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彦祥,男,1953年2月8日生。被告许美宁,女,1976年10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许培合,男,汉族,1944年7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吕月梅,女,汉族,1946年1月11日生。案由:离婚。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4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闫永庆。因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就仓促结婚,且婚后均无固定工作,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9年10月未告知原告私自离家不归,其间仅偶尔打电话询问孩子情况,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由于多方面原因感情已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闫平与被告许美宁自愿离婚。二、孩子闫永庆由闫平���养,抚养费由许美宁每月给付孩子100元整(从2011年3月份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许美宁探视孩子时闫平需提供便利条件。三、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他无争议。四、闫平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给付许美宁经济帮助1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平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