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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平鳌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鳌商初字第9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2月23日,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陈花 来自: